基金会成立登记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关于下放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苏社管[2013]190号)

受理条件: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具体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到民政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事先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基金会设立可行性报告。

       2、设立申请

       (1)《基金会设立申请表》(有关“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内容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后填写,并与章程相一致;发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发起人为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2)章程草案(依照民政部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3)原始基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须符合财会〔201123号文件要求;

       (4)非居民住宅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应设独立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住所必须满足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要有一年期以上的产权、使用权、租赁权或借用权证明);

       (5)《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6)捐资单位或个人无偿捐资承诺书(如果捐资承诺书出具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7)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本人签字);

       (8)发起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单位的提交);

       (9)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正式批复: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公章)。

       3、取得民政批复并召开第一届一次理事会

       (1)《章程核准表》;

       (2)章程及电子版(纸质章程需理事长本人签字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3)理事会会议纪要;

       (4)《基金会法人登记表》;

       (5)《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办理流程:

       (1)设立咨询及名称核准。申办基金会的主要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设立基金会应具备的条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申报材料准备等内容。提交《基金会设立可行性报告》(包括:成立的背景、必要性、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如何开展工作及基金会愿景等)和由发起组织盖章的《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表》。审核通过后,持此表和相关材料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据此表开立验资账户进行验资。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

       (3)登记管理机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必要时按规定程序召开听证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设立登记,发给无锡市民政局准予成立的批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理由。

       (4)基金会接到民政部门准予登记批复后,及时召开第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章程,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持通过章程、选举产生负责人等的《理事会会议纪要》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表》、《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基金会章程核准表》、《章程》(末页由理事长签字,并在骑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等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至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核准,审核通过,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5)基金会登记后,持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地点雕刻单位印章;持登记证书到银行临时账户转正式账户;所有手续办妥后,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印章备案表》和《帐户备案表》。

阅读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