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受理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申报材料:
1、申请筹备阶段
(1)筹备申请书(落款以发起人签字或发起单位盖章);
(2)《社团名称核准表》;
(3)《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4)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筹备的批复;
(5)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
(7)《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简历表》(发起人、拟任责任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需本人签字及本人所在单位意见,副科级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拟任社团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干部兼职审批手续);
(8)章程草案(最高五年一届);
(9)申明;
(10)已联络到的会员名册;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申请成立登记阶段
(1)成立登记申请书(以社会团体筹备组的名义,拟任负责人签字);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3)《社团主要负责人备案表》(指秘书长以上负责人);
(4)《社团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正式社团章程,需盖业务主管部门骑缝章);
(6)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7)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成立的文件(审查文件需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筹备工作的合法性、会员的代表性以及负责人的权威性提出审查意见);
(8)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应注明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职务等、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团体会员应注明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9)会员入会登记表(由社团作为档案保存,个人会员由本人签名,单位会员加盖单位公章);
(10)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办理流程:
1、筹备阶段
(1)发起人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的批准文件;
(3)当事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4)凭借《名称核准表》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至银行开设临时账户,注入开办资金,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发给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
2、成立阶段
筹备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在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召开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前向登记管理部门提出成立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登记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发出成立登记批复;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正式成立,选举产生理事会及社团负责人;
社团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带好相应材料到登记管理部门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社会团体登记后,持登记证书和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指定地点雕刻单位印章;持登记证书到银行临时账户转正式账户;所有手续办妥后,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印章备案表》和《帐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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